[摘要] 去年9月30日,市政府“限购令”骤出;一个月后,政府又出台“宽限令”。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买房者房女士和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经历了签合同、因“限购令”要求解约、因“宽限令”再作协商的波折过程。双方买卖不成,最终闹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背景
“限购令”出台,“宽限令”过渡
去年9月30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深府办(2010)82号文件,规定: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该文件被称为民间“限购令”。
同年10月21日,市政府出台对上述文件相关问题的解释,规定:9月30日以前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不含现金支付),可凭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该文件被民间称为“宽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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