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9月30日,市政府“限购令”骤出;一个月后,政府又出台“宽限令”。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买房者房女士和卖房者林先生、薛小姐经历了签合同、因“限购令”要求解约、因“宽限令”再作协商的波折过程。双方买卖不成,最终闹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
买房者未被限购构成违约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曾于去年10月22日发短信给林先生,表示将继续履约。但随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约发生争议,房女士因此没有去银行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房女士虽称没有办理首期款是因为地产中介告诉她卖方“不同意卖房,如果卖房则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该院认为,“宽限令”出台后,房女士可以凭之前定金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女士却一直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托管协议》,驳回房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到底是谁构成违约?
房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昨日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涉案地产中介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
房女士的律师认为,按照去年9月30日的限购政策,房女士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在“限购令”出台之后、“宽限令”出台之前,她曾经向卖方发过一份解除合同函,也符合当时限购相关政策的规定,该合同当时就已解除,卖房者应当返还定金。“宽限令”去年10月21日出台后,她和林先生也有短信联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林先生称“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就不是原来的条件”,拒绝了她的请求。对方不配合,自己也无法完成首期款监管手续,因此违约责任在林先生一方。地产中介的代理人也称,当事业务员曾说过,当时买方曾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不同意,并直接通过中介告诉买家:如果按原来的条件是不可能交易的。
卖房者林先生的律师则表示,房女士和地产中介的陈述不是事实,林先生和薛小姐一直有意卖房。去年9月28日房女士曾提出“不想买房”,林先生和薛小姐仍坚持在次日办理了赎楼手续。去年9月30日限购令出台以后,房女士又多次致电要求解约,但他们没有同意。该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卖方,无论对方是否被限购,他们都是无过错方,是对方违约在前。
双方没有当庭达成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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