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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草案调整已几近完成

观点地产网  2010-12-13 16:27

[摘要] 综合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已在与原有基础上做出八大调整,对“行政强拆”、“回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综合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已在与原有基础上做出八大调整,对“行政强拆”、“回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该草案的征集意见稿,但其后便没有了下文。近期,有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透露,国务院法制办至少组织过四次会议向相关法律专家征求意见,最近一次在11月上旬。

据称,“新拆迁条例”草案调整目前已几近完成,但不清楚是否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前有消息称,新条例最快将于年底或明年初公布。

这次的新草案的变化是,用“法院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遵照新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将不准再进行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在做出征收、补偿等工作后,若要强拆,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同时,严格禁止建设单位进行拆迁,意即了开发商不再拥有拆迁资格。

除了强拆资格的厘清外,新草案还明确规定强拆应承担的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到了“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新草案的第二大变化是,征收标准的提高和“回迁”的的定义与安置问题。其中,征收补偿标准由原先的“等同于市场价”改为“不得低于市场价”,市场价已成为标准。同时,该草案对“回迁”做出进一步明确,回迁必须是迁回“原来的地段或附近的地段”;在拆迁补偿中要增加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需要住房保障的优先考虑。

同时,新草案还将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法学界人士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巧妙地方法。这条规定,在涉及重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拆迁中,加入了人大的监督,是对把地方人大权的适当了确认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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