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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楼房开宾馆如今面临拆迁 房东应赔装修费

都市时报  2010-12-09 17:02

代先生租楼房开宾馆,开业一年多面临拆迁,他提起诉讼——

房东拿到迁补偿款后,应该赔我装修费”

会泽的代先生在昆明租了一幢楼房,开起了旅馆,可开业才一年多,旅馆就面临拆迁。自掏腰包装修了房子的代先生想索要装修补偿费,但房东得到拆迁补偿款后迟迟不付这钱,代先生多次协商不成,无奈只得跟房东法庭相见。

2008年12月,代先生在阿拉街道办租下一幢占地100余平方米的4层楼房,用于经营旅馆。代先生跟房东签了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从2009年3月8日开始,到2014年3月8日止,共5年,租金为每年4.36万元。“当初租下这栋房子,根本不具备开旅馆的条件。”代先生说,他征得房东同意后,投资了8万多元用于装修房子。

然而,今年5月,代先生租的这幢房子被规划在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范围内。代先生见旅馆开不成了,找房东协商多次,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由房东把剩下的房租和各项设施费共3万余元返还给代先生。另外,如果政府在拆迁该房屋时有装修赔偿费,房东应无条件把装修赔偿费返还代先生。

但是,房东拿到100多万元补偿款以后,一直没有把装修款付给代先生。今年7月6日,代先生到官渡区人民法院状告房东,索要装修补偿款6万余元。8月12日,收到法院传票的房东立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状告代先生“拿到退回的房租以后,还不肯搬出房屋”。

8月份,此案在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判令房东支付代先生装修补偿款1万元。代先生不服判决,上诉。昨日,这起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庭上,房东辩称:“1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主要由房屋补偿、搬家费和过渡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并没有包含房屋装修费。所以没有必要按照先前在街道办签下的协议,对代先生做出补偿。”而代先生的代理律师却认为,按照政府拆迁安置的补偿方案,房屋补偿费用之中,就已经包括了房屋的室内外装修补偿费用。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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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拆迁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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