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消费算得上是人们一生中占“重头戏”的一项消费支出,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邀请律师,点评解析几起典型房产消费维权案例,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维权参考。
房产消费算得上是人们一生中占“重头戏”的一项消费支出,一年一度“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邀请律师,点评解析几起典型房产消费维权案例,为购房者提供相关维权参考。
燃气管道改动不算结构改变
案例:
2009年7月,李某买下某楼盘房源,2010年10月,李某收房时发现,购房合同上写明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燃气管道改到客厅阳台上。他遂以房屋结构变更为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但开发商不同意。李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点评: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燃气管道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在设计时,燃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厨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隐患问题,专业安装人员可对安装位置予以调整。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燃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不能解除。
房子有重大安全隐患可拒绝接房
案例:
2010年1月,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1年12月28日,赵某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赵某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收房。开发商称房屋已验收合格,不同意赵某的要求,赵某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必须整改。点评:
魏亮律师表示,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赵某有权拒绝收房。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接房,一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基本使用功能。
购房优惠没兑现可起诉索赔
案例:
2010年8月11日,张某与某开发商签约购买一套房屋,张某当天就付清房屋全款。同年8月上旬,该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售房广告时承诺:“8月1日至31日,购房业主一次性付款,可享受2个点的优惠”,而张某当时未看到广告,付全款时也未享受优惠。广告刊登后3个月,张某才知悉广告内容。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该优惠,但开发商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支付张某购房全款2个点的优惠。点评:
魏亮律师认为,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如开发商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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