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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争:再婚夫妻约定房子共有 离婚如何判决

钱江晚报  作者:陈翔  2012-05-23 08:12

[摘要] 这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为了博得妻子欢心,两人签协议:老公婚前的房子夫妻俩共有。但两人婚后相处不来,几年后还是离了婚。这时,老公提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房子是自己婚前独立购买的,婚后也没有过户,所以她没有产权。

这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为了博得妻子欢心,两人签协议:老公婚前的房子夫妻俩共有。

但两人婚后相处不来,几年后还是离了婚。这时,老公提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房子是自己婚前独立购买的,婚后也没有过户,所以她没有产权。

婚前约定:房子共有

2004年,韩先生正是“男人四十一朵花”的年纪,和前妻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

那一年,遇上了小他6岁、同样离异的唐女士,两人很快走到一起,当年10月闪电结婚。

韩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海曙区的房子,结婚登记前一天,韩先生写下协议,约定这套房子为他和唐女士两人共有。

婚后没多久,两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俩感情日益恶化。2007年至2010年,唐女士四次提出离婚。

去年11月,她发现韩先生瞒着她,将两人约定共有的房子,以1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下定决心离婚。

离婚争议:到底房子属于谁

韩先生同意离婚,可为了房子,两人还是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韩先生说,协议并不是转让所有权,只是给妻子居住权,而且房子始终没有过户。他还表示,这份协议只是一种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他享有任意撤销权。

唐女士提出,《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处置方式。房屋虽然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在婚姻期间,约定为共有。鉴于夫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关系,所以房屋所以权的转移,无需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房子一人一半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这套房子为夫妻双方共有,要求韩先生应当将房款一半,即77.5万元交付唐女士。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海曙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一般的房屋权属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要以不动产的交付为生效条件,还需要进行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但是夫妻之间另当别论。像这个案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是双方对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分配达成的合意。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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