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30日,成都市发布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规定“竞买申请人须持不少于拟竞买宗地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收款凭证”。这是“地票”规定颁布后,成都市首次进行土地拍卖,也标志着成都“持证准入”由意向而落到实处。
11月30日,成都市发布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规定“竞买申请人须持不少于拟竞买宗地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收款凭证”。这是“地票”规定颁布后,成都市首次进行土地拍卖,也标志着成都“持证准入”由意向而落到实处。
今年6月,成都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 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规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者,必须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票,方可参与竞买”。
竞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先需拥有“建设用地指标证书”这个“地票”,无疑是经营性用地制度上的重大变革。而这一“地票”制度,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据相关人士介绍,实行“地票”制度,旨在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效机制。
“地票”制度的设计,相信其出发点是高远的、纯粹的。只是美好的愿望并不一定代表美好的结果。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从现实的此岸到理想的彼岸,需要解决“桥和船”的问题。
今日媒体关注的,吸引各界人士眼球的热闹“地票”,与前一阵子舆论曝光的,弄得村庄稀里哗啦的“撤村并居”,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背后都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不同的是,此前披露的诸如山东诸城这样的“撤村并居”,冲在前面充当先锋的是基层干部;而如成都这样实施“凭票准入”,冲在前面当先锋的是开发商。
这种角色转换对开发商来说,可能利弊参半。
从定义来看,房地产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显然不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之内,如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岂不是超出了房地产企业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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