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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南京同一套房一年只能提1次住房公积金

每日经济新闻  2013-10-04 09:11

[摘要] 从这些文件中获悉,酝酿已久的使用公积金支持南京保障房建设的议案最终敲定,开发企业最高可贷八成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最长期限为10年。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等一揽子共计8份文件,对该市现有的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从10月1日开始施行。记者从这些文件中获悉,酝酿已久的使用公积金支持南京保障房建设的议案最终敲定,开发企业可贷八成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最长期限为10年。

 

新出文件一览

公布的文件共8份,分别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与新业务,而一次性出台与修订如此大量的文件尚属首次,且与以往不同的是,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有任何预告与专业人士解读。市民可登录该中心网站(www.njgjj.com)查阅相关具体内容。

新修订公积金提取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修订背景

据了解,从2007年至今,南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从1.2万个增加到5.5万个,年归集量从最初的42.1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8.20亿元,年均增速达20%以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从也2.29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6.59亿元。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渴望享有“国民待遇”,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职工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有蔓延之势,因此,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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