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刘女士在重庆南岸区购买了一套房,入住后房地产公司却没给她办理房产证。8年后,刘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并索赔18万元违约金。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由于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只判决房地产公司给刘女士办理房产证,驳回了刘女士索赔18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刘女士在重庆南岸区购买了一套房,入住后房地产公司却没给她办理房产证。8年后,刘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并索赔18万元违约金。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由于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只判决房地产公司给刘女士办理房产证,驳回了刘女士索赔18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诉称,2004年5月,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当年10月前将房屋交付给她,并在180日内为她办好房产证。然而,房地产公司到2012年还没有给她办理,于是她才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协助办理房产证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不过,《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刘女士请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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