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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新规严禁改变租赁性质 地方政策或违规

中国网  2012-06-14 15:19

[摘要] 6月12日,住建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租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等,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租金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延伸阅读:外来户申请公租房亟待细则 中国房地产报

6月12日,面向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在《办法》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公租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办法》明确,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公租房向外来务工人员敞开大门的新规,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在去年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公租房的准入细则是下到各区县的,由各区县根据产业布局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要求上与住建部政策相吻合。”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期北京市各区县的实施细则将陆续公布。

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于去年即开始实施。在细则中,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规定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重庆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与住建部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是相符合的。”6月12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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