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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明确养老用地的用途 最高年限50年

观点网  2014-04-24 15:00

[摘要]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同时,国土资源部明确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而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细化了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对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取得,进行了规定。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源部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差价。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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