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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一写字楼电梯惊魂 租客跑路被罚违约金

钱江晚报  作者:陈翔  2013-11-14 08:36

[摘要] 租客租下两间屋子,请了人,做点小生意,却在楼里的电梯经历一场惊魂记。租客心有余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主不答应。租客携家搬离,结果被房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播报人:江东法院

租客租下两间屋子,请了人,做点小生意,却在楼里的电梯经历一场惊魂记。租客心有余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主不答应。租客携家搬离,结果被房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50岁的陈先生是个生意人,来自福建,在宁波经商20多年。

去年年初,他看中了江东区姚隘路上的一写字楼,租下了其中两间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一租就是两年,房东王先生也挺省事儿。

陈先生租的房屋在9楼,平时都坐电梯。去年11月的一天,陈先生便经历了一场电梯惊魂记。

那天下午,电梯门关上下降到5楼时,发出了“吱嘎”声,停了下来,没了动静。陈先生使劲按通话键以及别的楼层键,都没反应。过了好一会儿,电梯自行恢复。

陈先生心有余悸,他的妻子有孕在身,万一碰上电梯出事可怎么好。他向王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王先生不同意。再三商量没个结果,为了家人安全,今年8月底,陈先生干脆带领家人搬走了。

原本明年才到期的合同,被陈先生中途毁约,王先生不乐意了。今年9月底,他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江东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在今年6月到9月拖欠的房屋租金和违约金。

调解室中,双方剑拔弩张。法官就违约金一项进行调解。

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告诉陈先生,合同里规定了一方书面通知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一方,应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而且电梯有故障并不在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的范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陈先生直呼当时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这样的合同条件对他不利啊。

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违反合同的后果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协调下,昨天,双方就违约金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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