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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加女友名 分手被讨10万信用保证金字号

和讯  2012-06-19 15:26

[摘要] 法院认为,原告小潘诉请案由与案情不符。经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也基本认同了该套房产是由原告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偿还月供,故不能以撤销赠与合同为定案案由,该案属于房屋所有权属纠纷,理应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

小潘和丹丹于2004年上大学时相识、相恋。2010年10月为准备结婚,小潘的母亲陈某出资首付16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小潘为了表达对女友丹丹的爱,在购房时加上了女友丹丹的名字,随后二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由小潘母亲陈某偿还月供。2011年底双方产生了矛盾导致分手。在将还贷义务人变更为小潘一人的情况下,丹丹表示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可是因为丹丹参与办理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银行不同意变更还贷义务人。丹丹曾和小潘协商,将该房让给她,遭拒绝。现在这套房产按揭全部还完还要二十多年,丹丹担心这期间如果小潘如不能按期还款,自己很可能会进入银行的黑名单,此外对自己未来再次购房和家庭生活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故丹丹坚持要求该房的所有权,否则就要男友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信用保证金10万元。小潘认为,这套房产是为结婚所准备,加上女友的名字应视为对婚约的赠与,现婚姻无望,自己对女友房产赠与就应当撤销,自己是这套房产惟一产权人,女友只是加名,其并没有尽过还款义务,就不应当享有权利。双方争执不下,小潘一纸诉状将昔日的恋人告上法庭。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小潘诉请案由与案情不符。经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也基本认同了该套房产是由原告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偿还月供,故不能以撤销赠与合同为定案案由,该案属于房屋所有权属纠纷,理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母亲自愿作为原告的保证人参与案件调处,经过多次调解,最后三方终于达成共识:房产归属原告所有;原告和保证人陈某必须于在五年内提前付清在银行的按揭款,如果原告与保证人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按揭款或者对被告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在违约时一次性支付被告10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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