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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100万房产须纳税1.5万元

东南早报  2011-08-22 08:22

[摘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一出台,有舆论认为,会掀起一股房产添名高潮。日前,记者走访泉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获悉,目前尚无因《解释三》出台后,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名的案例,但咨询的人数不少。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一出台,有舆论认为,会掀起一股房产添名高潮。日前,记者走访泉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获悉,目前尚无因《解释三》出台后,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名的案例,但咨询的人数不少。那加个名要不要交税,税务部门表示,“婚前房产契税税率3%,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的一半”,也就是说一套评估价为100万元的房产,要加个名,要缴契税1.5万元。

房产加名:还没人来办 问的倒不少

《解释三》一出台,王先生与妻子平时鲜有涉及房产话题,这几日却成了他们谈论的内容之一。

王先生是泉州市区某单位的职工,毕业多年,早先炒房,后又炒股正赶上2006年和2007年中国股市高涨,他很是赚了一笔,由此置办了一些房产。几年前,王先生和小岚(化名)结婚。但这些房产系王先生婚前所买,所以产权登记的都是他的名字。

《解释三》出台后,小岚多了一层担忧。她担心,万一以后感情发生裂痕了,自己岂不是不能分割丈夫的财产了?越想越愁,小岚于是要求丈夫在其中一套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先生说,这套房子位于市区某小区,面积125平方米,市价100万元左右。

昨日记者走访泉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获悉,《解释三》实施后,尚未有夫妻一方要增添名字的案例,但前来咨询的人不少。早报法律咨询热线同样也接到了不少读者的类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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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双方带证件申办 签写同意加名声明

那么,在已有的产权证上加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

记者到泉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采访,房屋产权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王先生的情况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因此夫妻双方须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办手续时不仅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而且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税务部门: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百万房产交税1.5万

夫妻一方,要求在另外一方的产权证加个名字,是否免税?税务部门明确表示:还是要征税。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加名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具体的计税方式为“婚前房产契税税率3%,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的一半”。

以王先生为例,假设他的房子(经评估后)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王先生家房子的面积为125平方米,那么要把小岚的名字加进产权证,需要缴纳8000元/平方米÷2×125平方米×3%=15000元。

法律人士:同意加名视为赠与 产权变共有

加名,不仅要征契税,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介绍,婚前房子进行加名登记后,该房子将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加名以后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该房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若一方的房子是按揭的,则加名时须先获得手的产权证,然后一方以赠与或转让等为理由与另一方先签订协议,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加名。

若一方的房子已办理了产权证,则双方直接签协议同意加名,再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就可使房子成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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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后由夫妻一方出资购房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这一方的财产。这与过去的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完全不同,因而也引发了不少人的热议。“对付新司法解释,姑娘们和姑娘们的妈,有的是办法”。前两天有一个帖子在“西祠胡同”上突然蹿红,发帖者暗指,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的约定不利于女方,而经过几个女同学的讨论发现,其实要对付这个约定,办法很多。

 

6招应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办法1

结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妈给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房产证上写上男女两人的名字,不这样办就休想结婚。

点评:这也许是6个办法中一个比较靠谱的,但是男方也有应对办法,那就是不跟你结婚啊!

办法2

两人共同买一套,但女方只出卫生间面积的钱,如果以后离婚,女方把卫生间门钉死就离开,如果男方擅自打开,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钱要买回也不卖给他。

点评:这个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为法官判案都会考虑到执行的便利。如果夫妻离婚案中要牵涉到分割房产,一般都是一方得房并给另一方补偿。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

办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给予冠姓费用,小孩从女人肚子里生出来,凭什么姓你男的姓,不给巨额冠姓费,小孩就随女方姓。

点评: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巨额冠姓费”,这是夫妻还是做生意的?再说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怎么能母亲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办法4

男的房是他妈的房,内部装修由女的来负责,把里面的水电全改掉,如果以后离婚,这些东西全部拆掉,把水电结构也全毁掉,让你男的以后好受。

点评:好吧,你这结婚不是为过日子,纯属是为将来的离婚搞潜伏来了。再说,如果这房子是归男方的,你拆东西可算毁坏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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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5

大不了不结婚,就同居。不想生孩子就不生,想生就生一个,以后双方不再互相喜欢了,如果女的想要孩子就坚决不给他,如果男的想要,拿房子来换。

 

点评:这个嘛……好吧!你先找到一个愿意这么做的男人再说吧。

办法6

反正家里没有一样东西是女的了,那么好,女的住一年就把房子破坏一年,就是以后离婚了,你这房子也卖不出去了,就是想卖,女的就到网上去发帖,说那个凶宅,发生过凶杀案。

点评:噢天哪!除了破坏他人财产,你还要上网去造谣?要知道,随便乱讲可是要告你诽谤的哦!

办法总结:别忘了,现在中国女的少男的多呢,不来讨好我女的,你就别想结婚,结了婚也叫你不安生。

点评总结:男人看清楚了,这样的女人能要吗。

歪招遭不少网友“拍砖”

看完这位发帖者所说的6个办法,围观网友纷纷按捺不住,数百个跟帖中绝大多数都是来拍砖的。有网友说,仔细看看这6点,基本上都是“歪门”。而围观的网友也没有客气,“砖头”拍得都挺狠。

在众多的拍砖声音中,也有网友感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到某些女人的神经了,要不然不会这样”。一位网友奉劝说,房子只是房子而已,如果对自己的丈夫真的有感情,根本就不会往这些方面想,“真心付出爱的女人不会这么做的”。还有网友奉劝楼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只是在谈房子,对夫妻双方都是公平的,想这么多点子还不如找一个靠谱的丈夫,好好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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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各地出现婚姻法新解释案

北京:法院调解结案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对外报道的起涉及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案件。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涉及房产分割法院调解无果

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丈夫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综合

观点

婚姻法专家:房产之争无赢家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记者连线著名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刘伟民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离婚后,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

“它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刘伟民说。

他还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紧张,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女方可能会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将房产落在双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义另购一套房。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赢家。”刘伟民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利益,这才是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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