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上海规定土地出让期满70年后无偿收回,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近日,从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网上发现,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这在房地产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位不愿具名的开发商就向南都记者表示:“这太不合理了,哪有又要征收物业税,又要收回土地的道理。”而更让经纬行研究中心主任曾英杰担心的是,“目前没有听说广州也有类似的案例。如果上海的做法成为统一的做法,买房合同成为70年的长期租约,商品房的价值将要重新计算,这对房地产行业将是致命打击。”
上海规定土地出让期满70年后无偿收回,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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